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105民初9208号
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309元,由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迟玉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武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