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105民初9208号
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309元,由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迟玉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武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