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105民初9208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
被告: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
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