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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105民初9208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林明忠,企业法人。
被告: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袁晨,企业法人。
原告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迟 玉 青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