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5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执行人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诉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20)内0105执932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限制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星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苑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