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南湖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733号
原告: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钟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江涛,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博涛,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南湖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郝胜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南湖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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