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2民初130号
原告:***,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苑**、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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