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汉中路南段西侧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宝鸡长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昊天假日酒店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长城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宝鸡长城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过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宝鸡长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长城商贸有限公司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本院依职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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