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建市政路桥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2民初10288号
原告:通化市城建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吕凤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通化市城建市政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通化市城建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市城建市政路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市城建市政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韦 东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儒鸣
书 记 员 尚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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