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天华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01民初803号
原告:***,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清,盘锦兴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盘锦兴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34202103P,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友谊街。
法定代表人:冯青辽,该公司经理。
被告:贾光,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与被告***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贾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建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翔意
书 记 员 徐 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