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天华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盘锦森阳高压胶管有限公司、***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民初2033号
原告:盘锦森阳高压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琴,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颖,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友谊街。
法定代表人:王俊平,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森阳高压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盘锦森阳高压胶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盘锦森阳高压胶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2元,减半收取2746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余晓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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