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执8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友谊街。
法定代表人:冯青辽,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辽河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0)辽7401民初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7401执8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晓东
审判员 李大海
审判员 孙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冬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