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天华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霸州市川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民初1629号
原告:霸州市川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康仙庄乡辛店一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守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友谊街。
法定代表人:冯青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元,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霸州市川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第38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霸州市川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0元,减半收取5470元,由原告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员  梁智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