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天华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盘锦经济开发区康立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天华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7401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经济开发区康立物资经销处,注册号211100604186040,经营场所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裴家村。
经营者:马云飞,女,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春,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天华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34202103P,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友谊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经济开发区康立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天华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7401执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孙杰
审判员*欣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牛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