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财保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兴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大窑沁水工业园区天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隋自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国,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赤峰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巴林路南段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接万臣,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兴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鲁0612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赤峰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2月18日,申请人烟台兴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赤峰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兴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赤峰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3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兴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