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民初731号
原告:烟台兴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沁水工业园区天华大街186号。
法定代表人:隋自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国,男,系烟台兴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赤峰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巴林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接万臣,董事长。
原告烟台兴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烟台兴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兴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书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宋春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