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嘉实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嘉实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91执保75号
申请人:吉林省恒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省恒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恒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XX支行账号为XXXX内资金273929.4元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XX支行账号为XXXX内资金27392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