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成城观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建工集团吉林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民终29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成城观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渟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建工集团吉林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坤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被告):吉林市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轲。
上诉人吉林市成城观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建工集团吉林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4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市成城观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成城观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成城观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吉林市成城观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