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民初494号
原告:吉林市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吉林钟言宇德(吉林)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绍华,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男,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国,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期间原告吉林市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37元,减半收取计59,018.50元,由吉林市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笑  飞
审判员     赵翠霞
审判员     郝振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