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语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3470号
原告:武汉语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8号7栋1单元1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芬。
被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2层071室。
法定代表人:詹立雄。
原告武汉语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语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语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语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许京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