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3954号
原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2层071室
法定代表人:詹立雄,董事长。
被告:***邑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晶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第三人: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南环城路7888号立方大厦1号楼403-10室
法定代表人:姚勤波
原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邑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银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