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4民终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通河县,该公司法律部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1)晋0403民初6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