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鑫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航鑫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兰永辉、陕西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保258号
申请人陕西航鑫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具体信息不详。
被申请人陕西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航鑫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34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陕西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8106.67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立的45×××33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328106.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民初134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董超

二○一七年十二月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