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四方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阳泉市四方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平定县冶西镇聂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02民初1690号
原告阳泉市四方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钢,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定县冶西镇聂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村主任。
被告***,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平定县。
原告阳泉市四方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定县冶西镇聂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阳泉市四方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月26日,被告因本村沉陷区改造项目,承诺以不低于建设总规模60%的建设项目发包给原告承担工程建设施工任务。同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意向书》,按双方约定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被告交付保证金200万元,由被告临时用于工程前期费用,并约定被告于2015年4月底前将该保证金返还给原告,到期时,被告表示资金困难不能按期返还,双方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就该保证金返还及延期违约金承担作出约定。被告于2015年7月30日前再次违约,不能如期履行补充协议约定,故于2015年8月1日被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6年3月30日前无条件退还原告保证金及违约利息,并保证在2016年3月30日前由原告进场正常施工。到2017年2月18日被告又提出目前还不能进场施工,返还保证金也存在困难,双方于该日又签订了《第二补充协议书》,就还款及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作出约定。协议到期时,被告又未能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为此双方于2017年8月26日签订了《第三补充协议书》,就有关事项作出约定。时至今日,被告既不能让原告承包沉陷区改造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又未按约返还原告所交保证金,被告屡次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200万元保证金,并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阳泉市四方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起诉“***”该主体名称错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阳泉市四方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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