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302执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四方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盈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出生,汉族,现在服刑。
请执行人阳泉市四方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盈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阳泉市四方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00元,并从2016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借款利息,至全部清偿借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应依法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未能执行。
3.本院到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经营场所对二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生产、经营、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对二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