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四方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平定县冶西镇***村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男,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四方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定县冶西镇***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晋030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平定县冶西镇***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阳泉市四方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0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申请人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定县冶西镇***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033800元(含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22400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国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赵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