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科法执字第1368-1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万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浩阳,经理。
被执行人通辽市暖通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亚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万信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暖通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通辽市暖通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599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魏天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