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万信电器有限公司

通辽市万信电器有限公司与通辽市世源沙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8303号

原告:通辽市万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建国北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浩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新典,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世源沙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莫力庙苏木小街基嘎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志涛,职务:经理。

原告通辽市万信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世源沙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通辽市万信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做安装工程款69500元;2.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至8月期间,原、被告签订了两份《新排风系统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在莫力庙温桌洗浴安装新排风系统,工程总造价101500元,并约定了定金。工程依约交付,被告先后给付原告35000元,尚欠69500元工程款未支付。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通辽市世源沙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通辽市世源沙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诉,原告又未提供被告通辽市世源沙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通辽市世源沙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达地址,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通辽市万信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图布新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邵云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