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

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与锦州万得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791民初1063号

原告: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够告诉你员工。
被告:锦州万得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发展试验区锦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NorbertGruber,该公司总裁。
原告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万得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于2017年12月8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达成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