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791民初308号
原告: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锦州滨海新区杏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
原告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5.99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