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91民初306号
原告: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4-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锦恒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大街四段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锦恒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