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

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锦州市传染病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03执保536号
申请人: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
法定代表人:田国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锦州市传染病医院,住所地锦,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百官屯**v>
法定代表人:王德福,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州市传染病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703执保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