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民初2609号
申请人: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4-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中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杰,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娜,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锦州思凯农副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七段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朴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宇,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原告)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锦州思凯农副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锦州思凯农副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总计1362186.18元的额度。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辽0703财保1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锦州思凯农副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总计1362186.18元的额度,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2年5月16日申请人锦州志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因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已依据生效判决履行完毕,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锦州思凯农副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总计1362186.18元额度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锦州思凯农副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总计1362186.18元额度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锦文
人民陪审员 于友芹
人民陪审员 于锦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