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祥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5336号
原告:陕西祥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18004U。
法定代表人:陈兆兵,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静,系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55422W。
负责人:赵俊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鑫,男,汉族,1990年6月24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陕西祥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2019年11月11日原告陕西祥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祥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祥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陕西祥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胡 援
审 判 员 李鼎峰
人民陪审员 武碧云
二O 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薛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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