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祥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陕西祥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祥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02民初11341号
原告:陕西祥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凤城二路27号天心大厦3幢1单元16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910000770018004U。
法定代表人:陈兆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刘伟,系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翰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55422W。
法定代表人:赵俊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鑫,系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祥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祥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祥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陕西祥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葛美云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