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24财保580号
申请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塔西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段芳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英,该公司文员。    
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东路160号三建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0815.62元,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提供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担保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学忠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08152.62元的财产;    
二、上述财产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2061元,申请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光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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