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195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段芳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英,该公司文员。
被保全人:新疆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陈红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新疆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08,152.62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8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308,152.62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尾号6485账户(实际冻结308,152.62元)银行存款308,152.62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春燕
书记员 包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