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560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段芳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文英,系该公司办公室文员。    
被保全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陈红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保全人王青益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08152.62元的财产。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1195号案对被保全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08152.62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春燕
书记员    关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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