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远吉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0109执1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宁边东路160号三建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宏远吉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华凌市场北区pvc区5排5-7-9。
法定代表人:陈吉,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宏远吉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93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0109执114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志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