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针、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2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8月出生,蒙古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申请执行人:**针,女,1949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申请执行人:杨万**,男,1996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2008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住河南省鄢陵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辉,新疆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文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针、杨万**、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新疆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66,630.2元,已执行到位3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4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名下无证券、车辆、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2021年4月25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针、杨万**、杨某某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24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马卫国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