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

广州市善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6596号
原告:广州市善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创启路63号创启1号楼5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2097429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4号楼-2-5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186935X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广州市善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善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1993.85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但没有提供被告具体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1993.85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文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