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

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11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中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任伟,经理。
上诉人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妮
审  判  员   李春华
审  判  员   白 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吴 丹
书  记  员   李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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