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

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1684号
原告: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北大街67号融汇景苑1号楼1-2201。
法定代表人:潘中宝,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刚,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春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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