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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利津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96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利津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一路南侧颐德花园西侧(大桥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3MHHEE52。
法定代表人:尹学成。
被告:***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6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7596159。
法定代表人:刘炜。
被告: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2楼A座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186935XW。
法定代表人:潘中宝。
被告:广东善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番禺市石楼镇创启路63号创启1号楼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2LU8C。
法定代表人:钟志远。
原告***与被告***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利津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伟业创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广东善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建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钟静
书记员李东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