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22民初434号
原告:沈阳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致富委。
法定代表人:王淑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晶,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3198元,由原告沈阳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洪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祝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