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林科花木有限公司

侯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081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侯马市林科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合欢街。
法定代表人:李俊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侯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侯马市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林红,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侯马市林科花木有限公司与侯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马市林科花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宗承宝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