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鑫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四平市鑫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302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副市长。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南湖大路建设大厦9楼。
委托代理人:***,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平市鑫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四平市鑫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平市鑫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未履行四平市铁西区(2017)吉030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三次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本院向其他户籍所在地登记的社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