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吴忠德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04执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北街2号(宁夏银行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柏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东侧宝丰银座1-9-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4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452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200万元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20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于2020年3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山东路南侧XX室、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在水一方XX室、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在水一方XX号营业房,以上房屋均有抵押,于2020年6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宁A×××××号及***名下宁A×××××号车辆车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的情况,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璐
审 判 员  何永孝
审 判 员  戴岩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锡龙
书 记 员  谭 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