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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381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宁夏中宁县。
被执行人:宋吉涛,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吉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宋吉涛、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381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宋吉涛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及并支付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申请执行前已付20000元);***、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510元、公告费300元、申请费1427元。经查,被执行人宋吉涛在法院有多起未执行完毕案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吉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银川市××区(产权证号宁(2018)兴庆区不动产权第×××)房产一套,暂时不宜处置;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罗晓明
审判员王岩峰
审判员陈向阳
二O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黄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