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8民初1003号
原告:***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喀喇沁旗牛营子镇西山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韩会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雅泓,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磐美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银河花园一期1-3-03011。
法定代表人:李洪全,董事长。
原告***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磐美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盾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广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