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泰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阴市泰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恒鼎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阴市泰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恒鼎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17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坛朱商初字第0011号
原告江阴市泰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负责人包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振,男,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恒鼎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泰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恒鼎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泰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1元,由原告江阴市泰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宗倩云